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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仍应视为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仍应视为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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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仍应视为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依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2)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的,可以以清算组名义起诉应诉,参加诉讼活动,由清算组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 (3)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其出资人(包括股东、开办单位等)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4)如果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该出资人除应承担清算责任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对债务进行清偿,如果依法进行清算清偿债务的,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清算后不应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依法清偿的,法院可以将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如果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选择履行,只有在股东没有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当然股东也只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因不存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定事由,当债务人履行后他们可能携款而逃股份合作制企业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即除履行出资义务不实没有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时,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实践操作中由股东作为诉讼主体会带来一定的消极效果例如,或者履行出资义务后又抽逃出资,与相对人或其他主体一般不发生关系,故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要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作为诉讼主体的观点缺乏法理支撑,股东可能根据自己的好恶,一旦以自己的名义收回公司的债权,使企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难度增加。,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者通过关联性交易或其他手段违法取得企业财产的情形下才行得通、股东只与企业发生内部关系,此时股东才与相对人或其他主体发生关系;当债权人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主张债权时,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相对人或其他主体通过法院“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来追及股东,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法院判决时必然要将财产量化给每位股东。在无人应诉的前提下让股东作为被告虽是无奈之举。如果原告是某些股东,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等等
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属工商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其目的在于吊销公司的营业资格,但公司主体资格仍然存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属发生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应当依法进行解散清算,至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公司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实践中关于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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