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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在我国公司法上并未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又受到合理性与有效性的质疑,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纠纷,对经济活动和司法实务带来了困扰。为此...
先提起股东资格确任之诉,然后再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与隐名股东有关的纠纷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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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按下列规定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约定实际投资者投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争议合同效力,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实际投资者以实际履行投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单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投资者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票确认可以提起诉讼。起诉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复印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书应注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职场、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姓名、性别、职场、地址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姓名、地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四)证据来源、证据人姓名和地址。
股东资格是投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许多人设立公司或参与设立,或转让公司股份,或获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在行使股东权益时遇到障碍,在许多情况下需要确认股权,即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录下列事项:(1)股东姓名、姓名、住所;(2)股东出资额;(3)出资证明编号。记录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与第三人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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