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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1、在申请重新发行合格证明书之前,申请人必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书(包括姓名、年度、证明书号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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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卫生部根据《护士资格考试办法》,负责组织实施护士资格考试。国家护士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资格者是否具备护理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考试。通过考试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大专学历的,参加护士资格考试并通过考试,可取得护理初级(学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有关规定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参加护士资格考试并通过考试的,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学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限后,可以直接聘任护士专业技术职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是,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或认可的任务和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认可的研修、学术交流等。护士在其工作登记有效期内变更工作场所的,应向工作场所登记主管部门报告,提交以下资料:(一)护士变更登记申请审查表(二)申请人的护士工作证明书。注册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工作场所的,收到报告书的注册部门必须向原工作场所的注册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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