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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
首先,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将造成更大损害的后果,在别无选择的情形下迫不得已而采取的只造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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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紧急避险适用的条件: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非为法定或者职务行为予以将他人脱离危难之中的行为,称之为紧急救助行为。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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