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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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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2)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4)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2)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4)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当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向申请禁止令,禁止对方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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