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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

2022-09-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独立保函的申请人、开立人或指示人发现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前,向开立人住所地或其他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1)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 (2)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 (3)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 (4)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 (5)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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