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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4、条文注释本条规定了两种指定辩护的情况:一是任意指定辩护,即对于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是否为其指定辩护人。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经济困难的人的法律援助。二是强制指定辩护,即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这里的“辩护人”仅指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注意,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指定辩护问题。
招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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