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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这一理念的违反会导致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其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形同虚设。其复议决定即使是...
在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其自身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这就使得其“自己成了自己案件的法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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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对于土地征收中的行政复议,《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实施征地的机关是县政府,那么就应该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如果实施征地的机关是市政府,那么就向省政府申请复议。
这一个行政复议即土地征收决定其实就是省政府的用地批复,法律既然已经明确规定自然资源确权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那就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此类复议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很明显,作为终局复议决定依据的土地征收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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