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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农民集体...
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160;#160;#160; 2.1982年《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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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的区别,规划用地面积是指经土地和规划许可并经红线圈定的可用于房屋建筑以及各类配套、道路、绿化等在内的全部建设用地面积。占地面积是指经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建筑物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也就是说建筑一层的面积总数(每栋楼一层面积总数)用地面积就是这个项目的地面,跟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没关系。
一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二不予确权的情形: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1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三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确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1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四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确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五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确权: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六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确定: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根据以上规定,村民建房必须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建的房屋必须要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面积不能超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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