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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年检时间: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同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记。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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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年检时间 (一)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至6月30日,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6月30日前到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二)有些企业在6月15日前提交年检材料确有困难的,经年检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报送年检材料的期限,年检机关可免予对其处罚; (三)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在6月15日前未送报年检材料或在年检截至日期前未申报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吊销其营业执照。
个体户营业执照年检: 年检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 凡200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北京市工商局及各区县分局(含专业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均需到所在地工商分局或工商所申报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参加年检。 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经营范围中载明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后应附报告出具单位已经参加2005年度工商企业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解散清算决议;营业期限未届满提前终止经营或因其他原因进行特别清算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清算企业只需提交上述第1、2项所列材料及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备案书。 (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外资分支机构无副本的提交正本); 3、加盖企业印章的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经营范围中载明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无副本的提交正本); 3、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个体户营业执照年检 申办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其它文件、证件。 收费标准:年度检验费50元 办理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上第二点为个体户营业执照年检内容,希望对你有用。
一、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时间(起止时间)年检时间:3月1日至6月30日2日,年检程序领取年检报告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年检报告。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年检报告有四种,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1)公司年检报告。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封面为粉色。封面上应填写参考名称和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并加盖公司印章。二、《企业法人年检报告。适用于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登记的企业法人,包括未按照《公司法》规范登记的公司。(3)年检报告。适用于所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4)《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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