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离婚时,怎么才能避免对方隐匿财产

2021-06-05
一、怎样防止一方隐蔽自己财产对到期、未到期债权的隐匿、转移给离婚争执中的当事人权益保护带来另一困难。若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某项经营或共同经手了某笔借款,对于债权的掌握能够一清二楚。可要是配偶并未参与到对方的经营中,或未直接经手生活中的某笔借款,对于债权的掌握则会非常困难。特别是,对方是公司的重要股东,或直接控制公司的经营,公司的对外债权实际就是对方的应得红利,在夫妻离异时,故意不去结算到期债权,那么配偶的应得权益根本就无从保障。此种情形多发生在对方经营的是“皮包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简单的公司经营中。可有三项策略应对债权的隐匿、转移:1.了解对方或对方经营的公司最近一两年的业务关系,与哪些公司有合作关系,向这些公司打听是否有未结款项;2.了解对方最近一两年是否持有过哪些公司的现金或转账支票,一般来说与这些公司有业务关系,根据交易惯例,常常会有尾款未结清;3.向对方所在公司的财务人员打听,在夫妻双方的关系未闹至公司时,财务人员对公司重要股东的配偶还是会非常尊重的。打探到对方所在公司的债权还不够,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公司的债权与股东的股权是相对独立的。只能静待该公司的分红,或以此作为双方协商财产分割时的一个依据。二、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离婚时财产分割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根据以下原则进行:(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2)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在分割财产时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避免妇女和子女在离婚后因分财产造成生活水准下降或生活困难,这主要是由目前妇女在现实生活中的现状、地位等因素所决定的。(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对生产资料或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图书资料等,应当分给需要的一方,对特定物包括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据财产的来源,分给获得者一方;对当年无收益的种植业、养殖业,应当分给继续经营的一方;对未分割上述财产的地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生活必需品,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生活需要,实事求是的合理分割。(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应适当的多分。这里的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财产置于其他合伙人共有财产之中的,应从中分出夫妻共有份额予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财产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