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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 因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 因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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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处理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理解: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代位权问题。 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权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和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为同一法院的,由同一法院另行受理;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起诉债务人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金额的部分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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