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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以后就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在一起生活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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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前,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视为事实婚姻关系;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视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他们都认为是非法同居。《意见》第四条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履行再婚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视为非法同居。结束了事实上再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历史,进一步缩小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范围。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在1994年2月1日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事实婚姻关系不再承认。
92年的话,涉及事实婚姻,及早起诉。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其规定有: (1)从产生事实婚姻的时间上进行限制。根据该《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 (2)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结束了以前将事实上复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历史,进一步缩小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范围。 (3)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1、1994年以前双方共同生活,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也就是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岁,双方不是近亲,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义生活,构成事实婚姻。 2、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应依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法定的离婚理由,法院不应该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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