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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审核认定即认证,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质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原则和规则,对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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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行政诉讼过程中关于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基本准则。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种证据只有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并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些证据规则,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查明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以作出正确的裁判有重要作用。
证据的审核认定即认证,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质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原则和规则,对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査判断,以确定证据材料是否具备定案根据的资格以及证明效力大小的活动。即认证需要完成两个任务,一是对证据材料进行定案根据的资格认证;二是在此基础上,对证据进行证明力大小排序的效力认证。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证据的审核认定即认证,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质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原则和规则,对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査判断,以确定证据材料是否具备定案根据的资格以及证明效力大小的活动。即认证需要完成两个任务,一是对证据材料进行定案根据的资格认证;二是在此基础上,对证据进行证明力大小排序的效力认证。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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