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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9条有哪些内容?

2022-09-05
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的,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干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者或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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