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条件如下:公共利益或公共事业的需要、城乡规划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等,并应...
在你起诉的要求中,可以要求诉讼保全,那么依法征收房屋法院能判决无效吗,如果法院受理了你的起诉,也就是在诉讼期间,法院会对拆迁安置款封存,诉讼...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根据新拆迁法,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设的一个部门。功能上和以前的拆迁办是一个性质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才把拆迁办更名为房征办。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条件如下:公共利益或公共事业的需要、城乡规划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等,并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2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227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