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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因此,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应当是股东会而不是董事会。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 股权转让一般通过谈判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违约责任; 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9、其他。 二、股权转让的审批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须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还须经其他合营方、合作方的同意。 三、其他限制性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四、变更登记 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五、股权转让的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六、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事务总局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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