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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实际处理电信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用电信条例。这是行政法规,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有行政许可的规定,有行政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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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在一般情况和大多数情况下,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过失。不法经营者之所以要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所以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是故意的和恶意的。当然,也不排除经营者在过失情况下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如经营者所生产、销售的商品的商标或商品包装、装磺以及企业名称,非故意地与他人注册的商标或包装、装璜近似;又如广告的经营者在应知做广告、宣传的经营者所做的广告可能系虚假广告,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发布。
《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前款所称知名商品指: (一)经国家授权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 (二)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悉的商品。
1998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公布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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