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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执行情形包括哪些

2021-12-24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首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或者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审查的执行程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执行的裁决。但人民法院裁定不执行后,当事人应当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关法律和过去的司法解释不明确,实践不统一。最高法院于2001年3月22日、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劳动争议案件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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