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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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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⒉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不成一致,或职工不愿随企业搬迁到新工作场所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搬迁员工补偿标准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相互配合,确保房屋拆迁管理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拆迁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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