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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说法错误,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外,都应当...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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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法律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1、《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就是说,现在,我国的所有死刑判决,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每次地方法院判处犯人死刑,最高法无一例外都是核准”:不是无一例外,而是有不核准的情况,但很少。不核准的很少,是因为目前各省中级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审核很严格,审理很慎重,出现严重错判的情况不是很多。下面就是一个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核准死刑判决而是发回重审的案例:(链接发不了,请自己在网上搜索)2009年2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等诸多有利辩护意见,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3、发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2010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李辉现在已经在监狱服刑。
等待最高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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