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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重点建设工程,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征集优秀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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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特定区域应当依法编制特定区域规划:(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滨水岸线、海湾、海岛、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二)历史风貌街(片)区;(三)台商投资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区域;(四)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区域;(五)对本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区域。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特定区域规划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布局确定规划管理单元,按照规划管理单元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纲和图则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管理单元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的要求制定,落实相关规划要求,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景观艺术公开评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评审意见及其技术指标、日照分析、三维建模报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对市政道路及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专项规划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方案效果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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