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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布局确...
城乡规划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控制岛内开发强度,降低建设容量,优化土地使用,完善功能配套,提升环境品质;做好岛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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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将以下城乡规划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一)经依法制定和修改的城乡规划;(二)规划许可的条件、程序和作出的许可决定;(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一)城市总体规划由XX组织编制;(二)中心城、新城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三)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具体工作;(四)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五)特定地区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六)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核实。经核实,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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