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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定性比较复杂一些,你没有把案件情况说清楚, 强奸罪的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判断你的这个朋...
一、如何区分强奸与通奸通奸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一)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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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强奸和通奸的区别如下: 1、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2、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双方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3、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4、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能把“轮流奸淫”简单等同于“轮流强奸”,因为强奸是典型的复合行为,既要求有强制行为,又要求有奸淫行为。如果仅有强制行为,没有二人以上的奸淫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轮奸;其次,从立法本意上理解,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当2人以上轮流奸淫的情形出现,与1人奸淫相比,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才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二者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他们都没有把犯罪完成,即犯罪分子主观上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和着手实施的过程中;犯罪未遂是被迫的,而犯罪中止是自动的防止了犯罪的结果。所以在强奸犯罪中,由于犯罪人主观上的原因如良心发现放弃了犯罪,是强奸中止;由于犯罪人因客观上不具备强奸的条件放弃了犯罪行为是强奸未遂。中止是能完成或可能完成而主观意志不去或放弃完成,即能而不为;未遂是客观原因致使犯罪过程没有完成,想为而不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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