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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怎么认定?二、本罪与强奸罪的区别由于本罪在客观上亦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故与强奸罪就有了若干相似之处...
刑事案件的定性比较复杂一些,你没有把案件情况说清楚, 强奸罪的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判断你的这个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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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奸淫幼女指的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97年刑法将其规定为奸淫幼女罪,但是,2002年3月15日两高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的补充规定》,将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确定为强奸罪,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因此,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也认定为强奸罪,刑法中已经不存在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
强奸罪属于故意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戈九条规定,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犯罪。这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这一本质特征,通过行为人的作案手段反映出来。流氓罪是一种侵犯双重客体的犯罪,即破坏了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人身权利。在侮辱妇女的流氓活动中,犯罪分子出于对法纪和社会公德的公然藐视,总是采取种种卑鄙手段,侮辱妇女,寻欢作乐,以此满足自己的性欲。
一般认为,强奸和通奸的区别如下: 1、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论处。 2、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双方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3、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4、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根据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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