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一)与居住建筑相...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规划许可证:(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77人已浏览
593人已浏览
3,545人已浏览
7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