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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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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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