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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补偿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
依据《国有土地证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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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补偿。 第三条(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正当程序、公平补偿、公开结果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住房征收补偿的主管部门,负责市住房征收补偿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市、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进行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房屋征收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司法解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通过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用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征收,应当对被征用房屋的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用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不得按照本行政区域的规定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责任。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住房征收和补偿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土地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征收和补偿实施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收到报告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报告。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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