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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期间的时间

2024-11-19
当外地司法机关对违法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应当立即启动相关期限计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主要分为普通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类。具体规定如下: 普通形式的刑事拘留期限为14天,自被羁押至看守所之日起计算。在这14天之内,侦查机关需向检察机关提交批准逮捕的申请,并由检察机关予以核准。其中,检察机关在这段期间内正式决定是否作出逮捕的时间为7天,此部分期限也将被计入14天之中。倘若检察机关核准逮捕的申请,则嫌疑人将被继续关押;反之,如尚未获得核准,嫌疑人将会被释放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性措施。 规定延续时间的刑事拘留期限长达37天。在这段时间内,侦查机关需要向检察机关再次提出批准逮捕的请求,同时检察机关仍然会在此次周期中保留7天的核准时间。若检察机关最终做出逮捕的裁定,那么检察机关的核准期限将再次被计入37天的整体期限中;若未通过核准,嫌疑人将会得到释放或被调整至其他强制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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