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XX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的创设,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集聚发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一)创业辅导和服务;(二)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三)支持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培训和咨询;(五)支持专业化发展、产业集聚、清洁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六)和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七)支持国际市场开拓和国际合作交流;(八)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事项及管理使用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制定。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毁损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中小企业合法财产的;(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三)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四)违法实施检查、审验的;(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协会、提供赞助、购买产品、订购报刊杂志、接受有偿服务的;(六)违反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鉴定、培训、考核的;(七)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及财政、税务、工商、科技、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及时公布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市场需求等信息,为中小企业用地、、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7人已浏览
2,245人已浏览
400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