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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56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2022-09-1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政务公开,为中小企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服务,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和举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自办、会办、转办或者督办的处理决定。自办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会办、转办和督办的,有关部门应当自会办之日或者接到转办、督办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人要求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结后及时给予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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