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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具体如下: 1、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的...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具体如下: 1、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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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具体如下: 1、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范围较广,所有具有所有权关系的财产几乎都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表现形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数额较大的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并且只要实施了非法占有即构成犯罪;而侵占罪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将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并且拒不退还或交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财物的人员;而侵占罪的主体是任何持有他人财物的人。
我先讲一下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最大的区别就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是否秘密窃取。此案在盗窃和职务侵占上确实比较难区分,其实我和楼上的几位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公安机关以盗窃立案,检察院以盗窃批捕不无道理。理由:一、赵某在案发时的身份为“在其他科室从事车间设备维修工作",也就是说他虽然还掌握着仓库的钥匙,但是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仓库保管员身份。至于你说他有领料员的身份,我认为不需要考虑,因为他有钥匙,随时可以进入无人看管的仓库。二、再看其取得铜线的过程,你在提问中说得很清楚赵某“以车间机修的身份,以维修设备需要用电缆线为由,和车间另一员工将已经扔到垃圾场的电缆线用车运到自己的车间,和其他设备配件一起放置在机修工具柜中”。后来,赵某“在上班期间便将放置在工具柜中的电缆线剥去表层的塑料,将其中的铜线拿出公司买成钱。”公、检可能认为赵某和他的同案是事先预谋好的共同盗窃行为。三、至于赵某说“后来,考虑到维修设备用不了这么多电缆线,在上班期间便将放置在工具柜中的电缆线剥去表层的塑料,将其中的铜线拿出公司买成钱。”的辩解恰恰证明了他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恶意。他没有私自处分公司财物的权力,他的辩解其实谁都能看懂就是想卖铜线自己得钱。 (1)检查机关批捕,公安机关不需要继续侦查; (2)可以将证据交给检察院; (3)如果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此案应该定位职务侵占,检察机关会考虑。 (4)突破口在否定秘密窃取,肯定利用职务之便; (5)公司证明第(4)点即可; (6)撤案不太可能; (7)没有必要请两个律师;
(1)是一般主体,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 (2)不是利用职务便利,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1、根据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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