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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
1、债权人能够证明婚前一方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原则上认为是举债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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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方面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将举证责任的分配划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 对于前者,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后者,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规定,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上案例中的郑某、张某、卢某最终举证证明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足以抗辩对外债务,因此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因夫妻共同债务提起诉讼的,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负责举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所以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夫妻债务纠纷的几种举证情形,包括: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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