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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强人犯体质,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侦查、起诉、审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内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自伤、自残的,不准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其后果由人犯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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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看守所对于人犯的日常生活要建立管理制度。
对出所的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给其他在押人犯带出信件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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