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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类案件,实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侵权案件中最关键的待证明要件主要有主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虽然每年有大量的损害公司利...
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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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事高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等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事高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等行为。
1、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是要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2、股东滥用股东的权利损害公司或者是其他股东的利益,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其关联关系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职务侵占罪。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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