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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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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l款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按此规定,消费者只要证明自己使用了缺陷产品,同时证明使用缺陷产品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即可,而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无过错的责任,即当他不能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第 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承担责任,无须过失存在。而销售者承担责任有两种形式:(1)有明确的生产者和供货者的,构成侵权须具备过失要件;(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即使没有过失,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样的规则,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如果受害患者一方追究医疗机构以及医疗产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的,必须证明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具有过失的要件,没有过失,就没有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受害患者一方请求赔偿,勿须证明其有过失,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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