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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
中国夫妇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诉。如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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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可以在国外诉讼离婚法院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任何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一方在国外,起诉一方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 (四)对被监禁人提起诉讼。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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