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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近出台的《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新规规定,一旦查实“克隆出租车”,包括车辆和附属设施将一律予以没收,且公安部门对其使用其他机动车车辆号...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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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邮轮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邮轮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起止点不在许可经营区域从事邮轮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邮轮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如无效道路运输证、伪造、变造、注销等,从事邮轮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布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2分。新交规中此条的完整说明是“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一次记2分”,警方表示,只要不是双手持方向盘,例如发短信、抽烟等行为都存在安全隐患,查实后都要按扣2分处理,罚200。
克隆出租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克隆出租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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