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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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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近出台的《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新规规定,一旦查实“克隆出租车”,包括车辆和附属设施将一律予以没收,且公安部门对其使用其他机动车车辆号牌一次性记12分,并可依法暂扣当事人驾驶证3-6个月。在源头上,还可对提供出租车顶灯、计价器专用营运设备和喷涂车身颜色等“克隆”服务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文名克隆出租车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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