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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证变更的手续(一)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提出申请:(二)受理;(三)公告;(四)审核;(五)收费;(六)记载于登记簿;(七)发证。《实...
农村宅基地证变更的手续(一)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提出申请:(二)受理;(三)公告;(四)审核;(五)收费;(六)记载于登记簿;(七)发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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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以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式进行变更。但是,转让时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同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可以单独转让,只能在转让房屋时一并转让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村宅基地变更流程为:(1)申请人向乡镇人体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转让材料;(2)土地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决定是否接受;(3)土地管理部门公告可披露材料;(4)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县以上土地部门审核;(5)土地部门变更,收取相关变更费;(6)登记簿记录;(7)认证。
可以通过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方式变更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且应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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