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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理条件如下: 1、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 4、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7、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需要缴纳,不管什么单位,只要发生应征增值税的行为取得收入,都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未申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除外,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业务系统申请换发“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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