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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核...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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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西沱历史名镇的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二)组织或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西沱历史名镇民族传统文化;(三)组织西沱历史名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四)组织开展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五)受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
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禁止使用琉璃瓦、瓷砖、玻璃幕墙等现代建筑材料,建筑色调应当以青、白、灰、木质色、褐色为主。保护范围以外的场镇建设风貌应当吸纳传统建筑的风貌特征、文化内涵等元素。
XX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合理进行垃圾分类。禁止将污水排放或者倾倒在街面。禁止在街道上堆放杂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上占道经营或者流动经营、堆物作业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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