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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沱历史名镇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拆除等,应当依法履行报审程序。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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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核心保护区是指以云梯街为中心,长约八百五十米,宽约五十至一百五十米范围;建设控制区为核心保护区向外扩三十米范围;环境协调区为建设控制区向外扩五十米范围。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保护范围内生产、销售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由自治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自治县公安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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