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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20个月基本工资。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12元。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和计算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执行。(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36号),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伤补助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4)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养老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烈士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一、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的基本工资;二、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的基本工资;三、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民每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每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每月170元;二人以上每月150元。5、对于上述对象,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增发80元(不含配偶);红军(不含配偶);增发100元的遗属可以增发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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