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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
一般为20个月基本工资。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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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抚恤金标准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截止目前还没有接到国家重新调整机关因公死亡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文件,仍执行的是上述文件的抚恤金标准
民函[2004]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199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个地方的死亡抚恤金标准不一样,还需要你说明所在地,这样大家的回答才会有针对性。我是的,向省现行的死亡抚恤金标准如下: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2007年7月2日,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新的标准执行。新抚恤金标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金,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金,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金。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按照1978年标准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凡2004年10月1日后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所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达不到民发[2007]64号规定标准的按民发[2007]64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发。建议你到当地的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网站上搜集一下这些信息。另外,和你父亲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咨询一下具体的抚恤金标准以及发放程序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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