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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其诉讼请求无非就是离婚、获得合理的财产分配、获得子女的抚养权或者将抚养权交给对方,那么在开庭时,甚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
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其诉讼请求无非就是、获得合理的财产分配、获得子女的或者将抚养权交给对方,那么在开庭时,甚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就应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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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其诉讼请求无非就是、获得合理的财产分配、获得子女的或者将抚养权交给对方,那么在开庭时,甚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就应当从证据材料的角度、以及在庭审过程中,重点陈述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提出什么诉讼请求,就要就此拿出证据来。就离婚这一诉讼请求,原告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其诉讼请求无非就是、获得合理的财产分配、获得子女的或者将抚养权交给对方,那么在开庭时,甚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就应当从证据材料的角度、以及在庭审过程中,重点陈述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提出什么诉讼请求,就要就此拿出证据来。就离婚这一诉讼请求,原告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一般而言,当事人在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后,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法院的庭审活动。但有几个例外: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了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到庭的被告指负有赡养、抚育、扶着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作了必须到庭的特殊安排,这是因为人身权利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尤其是婚姻关系,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官往往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才有此设定。那么法律是否允许有例外呢?假如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确实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得到法律的“开恩”?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离婚诉讼当事人出庭的义务,同时还允许有例外,即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这里的“特殊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释明。司法实务中,通常比照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进行判定。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是指: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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