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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在辅导期满,辅导机构报送了“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并提出辅导调查评估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辅导工作的评估调查,并向中国证监会出具“...
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顺利实施,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素质及规范运作的水平,保证从事辅导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在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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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辅导人员的构成;辅导对象接受辅导的人员;辅导内容、计划及实施方案;辅导方式;辅导期间及各阶段的工作重点;辅导所要达到的效果;辅导费用及其确定的原则和付款方式;辅导协议的变更与终止;违约责任;协议的解释等。
辅导机构应督促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聘请机构内部或外部的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授课,确信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辅导工作结束后,辅导对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辅导: (1)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控股股东变更; (2)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主营业务变更; (3)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4)辅导工作结束后三年内未有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应重新进行辅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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