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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受害人委托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因为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是起到惩戒的作用,也就是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对于是否弥补损失...
1、计件收费 (一)在侦查阶段提供、代理申诉、控告、申请:1500-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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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件收费 (一)在侦查阶段提供、代理申诉、控告、申请:1500-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三)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2、计时收费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3、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1)一审阶段: ①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②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③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④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⑤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二审阶段: 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①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诽谤罪无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通过对本案的了解和今天的庭审调查,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和散布某些事实,损害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对象是特定的人。客观上,捏造和传播某些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一,从文章内容中没有提到自诉人,从这段话中无法反映文章描述的人是自诉人。自诉人自己多疑,无端猜测,自以为是自己。诽谤罪对象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或者所描述的人物一看就直观的知道是谁,不需要推定。如果有人站出来说应该描述自己,这个人就是她自己,把自己放在合适的位置,这绝不是被告的意思。自诉人不能无端放大任何轻微民事事件作为犯罪处理。第二,文章中短短的一句话,无论描述和传播的是谁,最多只是名誉上的轻微损害,绝对不构成犯罪。否则会颠覆诽谤罪的立法初衷和法律构成,甚至粗暴践踏公民言论自由。2009年4月3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处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该通知首先明智地指出: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负面现象发牢骚、抱怨,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是不可避免的。201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强调:处理诽谤案件应严格审查。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批评个别领导干部、指责甚至过度言语作为诽谤罪。被告人整篇文章的描述只是抱怨,有些地方用了一些过激的话,连治安处罚都谈不上,更谈不上刑事犯罪。第三,这篇文章不是被告在博客上发表的。本案被告虽然写了一篇题为《中国当代小沈阳-刘》的文章,但主观上并没有故意在网站上发表。至于文章是如何在别人的博客空间发表的,被告也莫名其妙。直到组织上找到被告,被告才想起当时写的文章。当组织问被告是不是发的时候,被告当时被蒙住了,因为他不熟悉网络,说是自己发的。其实被告写的好,只有自己的邮箱。后来自诉人说文章内容是她写的,被告觉得写这篇文章真的不对,就向自诉人道歉。第四,文章虽然在网上发表,但影响范围有限,对自诉人没有影响。这篇文章在网上发表很短的时间内被删除,网站被关闭,影响范围有限。从自诉人提供的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来看,只有8篇类似于这篇文章,博客发布者的博客空间只浏览过几次。这几次我们不排除博主自己浏览。虽然发表了,但是没人看,和没发一样。不要错误地认为任何文章一旦在网上发表,就会传播广泛,影响不好。其实并不是这样。有些博客空间一年浏览的人甚至很少,游客也很少。文章根本没人看,不公然。从何说影响?这篇文章只发表在某个人的空间里,并没有成为新闻载体出现在新闻网页的首页。第五,没有证据证明自诉人要求追究被告诽谤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要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有证据;(二)定案证据经法定程序核实属实;(三)综合整个案件的证据,排除对所认定事实的合理怀疑。三要素缺一不可。本案凭自诉人陈述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告人的处理决定是否认为证据充分,确实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决定,而是单位内部的处理决定,不得作为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依据。此外,自诉人出具的其他证据没有相关部门的鉴定,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刑事诉讼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证据应当充分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如果只是一种可能,就不能据此定案。构成诽谤罪的情节必须严重。本案发表的文章没有对自诉人造成严重后果。诽谤罪是指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本罪。如果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诽谤他人导致精神障碍或被害人自杀等。本案被告人没有多次捏造事实散布诽谤自诉人,其行为也没有导致自诉人自杀或精神障碍,因此不具备情节严重性,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人写的文章没有明确针对自诉人,也没有给自诉人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诽谤罪的证据不足。的确,被告人不构成诽谤罪。请法院采纳上述辩护意见。XX人民法院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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