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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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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其中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缓刑期满如果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对缓刑犯进行考察依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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