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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罪...
区别: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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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差异。.主体差异。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调查、检察、审判的司法人员。.对象的差异。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的差异。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是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徇私舞弊罪的客观方面是在刑事诉讼中徇私舞弊的行为。刑法第九章渎职罪和《刑法修正案(4)》共规定了35项犯罪。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渎职罪可分为三类
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故意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不可为而为知。因此主观方面不同。徇私枉法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3款对枉法裁判罪规定如下: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文字对比,可以发现枉法仲裁罪草案与枉法裁判罪法条在罪行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规定如出一辙。但是,这种“平等待遇”恰恰反映了问题的严重性和仲裁法草案的根源所在。 司法审判权是一种强制性的公权力,这种权利不以当事人选择为前提,有被滥用的巨大风险,需要严密的制度设计予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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