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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院限定的举证期限,法院可以拒绝接收新证据。《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应该确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
1、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超过举证期限后,新的证据还可以提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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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新民诉法,超期提交法院可以依据情况自由裁量是否质证的,对于关键证据是可以依职权质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应视为“举证不能“或者放弃举证权利。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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