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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派出所复印当时的有关笔录以证明该男子存在“用双手掐你3岁的儿子的脖子并提起到双脚离地,这时男子老婆刚好看到上来阻止,但他仍然继续掐,...
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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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14年5月23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男,17岁)、程某(男,14岁)、郭某(男,14岁)、常某(男,14岁)等人在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内,借故生非、对被害人(男,13岁)持凶器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受轻微伤,涉嫌寻衅滋事罪。另查明,犯罪嫌疑人杨某于2014年4月28日夜,将一辆停放在奶西村的汽车车窗砸碎,并窃取车内8000余元人民币财物,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程某于2014年1月24日在朝阳区朝来万通市场内放火,造成市场内摊位受损,涉嫌放火罪。2014年7月5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对程某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对窝藏上述犯罪嫌疑人的王某(17岁)以涉嫌窝藏罪批准逮捕,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未达寻衅滋事罪刑事责任年龄的常某、郭某收容教养。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此,有一个比较简单的评判方法,即:当时老师是否知道此事或老师是否在场。如符合此条件则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很难认定学校方面有责任。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此,有一个比较简单的评判方法,即:当时老师是否知道此事或老师是否在场。如符合此条件则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很难认定学校方面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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