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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车时碰到同居女子致使丈夫受伤,承办人为何能够成受害人的被害人

2022-03-05
张女士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承办人认为此案系邻里纠纷,社会危害不大,且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施行的《不起诉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承办人认为该案符合不起诉听证的条件,在取得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对该案进行了不起诉听证。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被害人老李对张女士表示原谅,目前二人的关系已得到修复。听证会后,承办人将该案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委会委员均同意对张女士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不起诉听证制度,是该院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创新检察工作机制的探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会作出不同的处理,为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部分案件会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并取得比起诉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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